國務院關於同意福建煉油廠專用碼頭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福建煉油廠專用碼頭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批覆 國函〔1992〕52號 1992年5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同意福建煉油廠
專用碼頭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批覆
國函〔1992〕52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 《關於准許湄洲灣福建煉油廠專用碼頭停靠外籍油輪裝卸作業的請示 》 ( 閩政 〔1992〕綜5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福建煉油廠專用碼頭對外國籍船舶開放,只限運輸進出福建煉油廠的石油化工原料和產品。船舶進出航線走向,由你省與海軍福建基地商定。
二、檢查檢驗工作暫由泉州口岸有關單位承擔。
三、檢查檢驗人員現場辦公、生活和交通條件由福建煉油廠負責解決。
國 務 院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