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务院关于撤銷安寧縣的决定

國务院关于撤銷安寧縣的决定
1956年11月1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年/第42号
1956年11月16日國务院全体会議第40次会議通过

國务院批准云南省人民委員会关于撤銷安寧縣的請示报告,幷决定:

撤銷安寧縣,將安寧縣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昆明市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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