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稅務處為促津埠商界利用歐戰之機擴大土貨出口致天津總商會函

致天津總商會函
中華民國國務院稅務處
中華民國4年(1915年)1月18日
1915年1月18日

徑啟者:

據本處勸銷土貨委員函述津埠商務情形,知貴會各商董咸具熱心,思有以挽救現在商務之法,至堪嘉慰。當此歐戰未息,各處口岸又多封凍,我國商人宜在戰務中易致缺乏之品及戰務中仍不可少之品著想,設法輸運以圖厚利。若徒盼望戰務之停息,東手而待,恐此等機會盡為他國之捷足先得者所有。兼之我國工業品之失敗,非一時所能改良,而戰務中需用我國工業品亦少,惟農業品、畜牧品中多有為彼所需要者,正宜投其所好,一面圖目下商業之補救,一面圖將來工業之改良方為得計。該委員又稱:津埠現有人欲組織公司振興土貨,並有因豆價太跌,擬往營口收買囤積者,皆屬有思想之事,尚望切實考求大家勸勉,毋徒委之於不可為,則幸甚。此致天津商會。

稅務處啟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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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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