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税务处为促津埠商界利用欧战之机扩大土货出口致天津总商会函

致天津总商会函
中华民国国务院税务处
中华民国4年(1915年)1月18日
1915年1月18日

径启者:

据本处劝销土货委员函述津埠商务情形,知贵会各商董咸具热心,思有以挽救现在商务之法,至堪嘉慰。当此欧战未息,各处口岸又多封冻,我国商人宜在战务中易致缺乏之品及战务中仍不可少之品著想,设法输运以图厚利。若徒盼望战务之停息,东手而待,恐此等机会尽为他国之捷足先得者所有。兼之我国工业品之失败,非一时所能改良,而战务中需用我国工业品亦少,惟农业品、畜牧品中多有为彼所需要者,正宜投其所好,一面图目下商业之补救,一面图将来工业之改良方为得计。该委员又称:津埠现有人欲组织公司振兴土货,并有因豆价太跌,拟往营口收买囤积者,皆属有思想之事,尚望切实考求大家劝勉,毋徒委之于不可为,则幸甚。此致天津商会。

税务处启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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