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政會第四屆第二次大會政治報告

國民參政會第四屆第二次大會政治報告
作者:蒋中正
1946年4月1日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四月一日講

(一)抗戰結束後,政府爭取國際與國內和平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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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求世界和平與安全,經與各友邦簽署聯合國憲章,促成聯合國組織,參加安全理事會,以重建國際間之正義與秩序。

(2)為敦睦邦交,經與有關各國共商解決邊疆懸案。

(3)為求國內各民族自由平等,特扶助省區外各民族之獨立自治。

(4)為求消除黨派紛爭,提早實施憲政,爰召集政治協商會議,擬訂和平建國綱領,並決定在憲政實施之前,擴大國民政府基礎。

(5)為謀停止國內軍事衝突,頒發停止衝突恢復交通命令,並設立軍事調處執行部,以貫徹實施。

(6)為實現軍事復員計劃,由軍事三人小組會議訂定「整編國軍及統編『共軍』之基本方案」,以確保軍令統一。

(二)東北問題最近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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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北問題乃外交問題,我政府當依照中、蘇條約及其附帶的規定,接收東北主權。

(2)中、蘇條約為兩國和平合作的基礎,中、蘇應互相予以尊重。

(3)東北主權未收復以前,決無內政問題可言,如有以此作為對中共交換之條件,必將妨礙東北主權之接收,加重外交上之困難。

(4)日本投降以前,東北並無「共軍」,至日本投降以後,「共軍」始進入東北,而自稱「民主聯軍」,對於「民主聯軍」這種阻礙接收主權的行為,和他們所謂「民選政府」的非法組織,我們政府和人民決不能予以承認。

(5)「共軍」在東北各地阻礙政府接收主權之行動,層出不窮,引起武裝衝突,破壞地方社會秩序,損害人民生命財產。政府為顧念地方疾苦,希望軍事調處執行部慎選執行小組派赴東北,以調處當地的軍事衝突。自上月十一日馬歇爾特使提議,至二十七日,經過多次會議,乃成立派遣執行小組赴東北之協議。

(6)政府對東北問題所取之方針,其目的在接收主權,推行國家的行政權力,至於軍事衝突調處,祗在不影響政府接收主權行使權力的前提下進行。

(三)憲草修改原則以及其商談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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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而憲法的最後決定權,應屬於國民大會。

(2)訓政時期約法,是民國二十年國民會議制定的國家組織法,在憲法未頒行以前,訓政時期約法應根本有效。

(3)國民政府與二中全會均尊重政治協商會議,但政協會議在本質上不是制憲會議,政協會議關於政府組織的協議案,本質上絕不能代替約法結束訓政的步驟。唯有國民大會制定的憲法,方能代替訓政時期的約法。

(4)此時擴充政府組織,是就國民政府現在的基礎上,要求各黨派人士及社會賢達共同參加,以期匯合全國的意見力量,共商建國方案,準備國民大會的召集,樹立憲政實施的基礎。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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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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