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 (民國51年)
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51年6月15日(非現行條文) 1962年6月15日 1962年6月26日 公布於民國51年6月26日 |
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 (民國84年立法85年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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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國立歷史博物館隸屬教育部,掌理歷史文物美術品之採集、保管、考訂、展覽及有關業務之研究、發展事宜。
第二條
- 國立歷史博物館,設左列各組:
- 一、研究組:掌理歷史文物美術品之蒐集、仿製、編輯、考訂及出版等事項。
- 二、展覽組:掌理歷史文物美術品之陳列及展覽等事項。
- 三、典藏組:掌理歷史文物美術品之保管及點驗等事項。
- 四、總務組:掌理文書、出納、庶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事項。
第三條
- 國立歷史博物館置館長一人,簡任。
第四條
- 國立歷史博物館置秘書一人,薦任;組主任四人,總務組主任薦任,餘薦任或簡任;編輯三人至五人,薦任;幹事三人至五人,委任。
- 前項薦任、簡任人員,除秘書、總務組主任外,必要時得為聘任。
第五條
- 館長綜理館務,秘書承館長之命,綜核文稿,辦理交辦事務,組主任分掌各該組事務,編輯、幹事各承主管之命,辦理所掌事務。
第六條
- 國立歷史博物館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或委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第七條
- 國立歷史博物館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第八條
- 國立歷史博物館因業務上之需要,得酌用雇員一人至三人。
第九條
- 國立歷史博物館於必要時,得呈准教育部設置各種專門委員會,聘請專家,充任委員。
-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
第十條
- 國立歷史博物館辦事細則,由國立歷史博物館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一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