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 (民國51年)

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51年6月15日(非現行條文)
1962年6月15日
1962年6月26日
公布於民國51年6月26日
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 (民國84年立法85年公布)

中華民國 51 年 6 月 15 日 制定11條
中華民國 51 年 6 月 26 日公布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11 條
中華民國 84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全文12條
中華民國 85 年 1 月 3 日公布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 850090001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2 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廢止12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0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67501號令

第一條

  國立歷史博物館隸屬教育部,掌理歷史文物美術品之採集、保管、考訂、展覽及有關業務之研究、發展事宜。

第二條

  國立歷史博物館,設左列各組:
  一、研究組:掌理歷史文物美術品之蒐集、仿製、編輯、考訂及出版等事項。
  二、展覽組:掌理歷史文物美術品之陳列及展覽等事項。
  三、典藏組:掌理歷史文物美術品之保管及點驗等事項。
  四、總務組:掌理文書、出納、庶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事項。

第三條

  國立歷史博物館置館長一人,簡任。

第四條

  國立歷史博物館置秘書一人,薦任;組主任四人,總務組主任薦任,餘薦任或簡任;編輯三人至五人,薦任;幹事三人至五人,委任。
  前項薦任、簡任人員,除秘書、總務組主任外,必要時得為聘任。

第五條

  館長綜理館務,秘書承館長之命,綜核文稿,辦理交辦事務,組主任分掌各該組事務,編輯、幹事各承主管之命,辦理所掌事務。

第六條

  國立歷史博物館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或委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第七條

  國立歷史博物館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第八條

  國立歷史博物館因業務上之需要,得酌用雇員一人至三人。

第九條

  國立歷史博物館於必要時,得呈准教育部設置各種專門委員會,聘請專家,充任委員。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

第十條

  國立歷史博物館辦事細則,由國立歷史博物館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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