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历史博物馆组织条例 (民国51年)
国立历史博物馆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51年6月15日(非现行条文) 1962年6月15日 1962年6月26日 公布于民国51年6月26日 |
国立历史博物馆组织条例 (民国84年立法85年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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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国立历史博物馆隶属教育部,掌理历史文物美术品之采集、保管、考订、展览及有关业务之研究、发展事宜。
第二条
- 国立历史博物馆,设左列各组:
- 一、研究组:掌理历史文物美术品之搜集、仿制、编辑、考订及出版等事项。
- 二、展览组:掌理历史文物美术品之陈列及展览等事项。
- 三、典藏组:掌理历史文物美术品之保管及点验等事项。
- 四、总务组:掌理文书、出纳、庶务及不属于其他各组事项。
第三条
- 国立历史博物馆置馆长一人,简任。
第四条
- 国立历史博物馆置秘书一人,荐任;组主任四人,总务组主任荐任,馀荐任或简任;编辑三人至五人,荐任;干事三人至五人,委任。
- 前项荐任、简任人员,除秘书、总务组主任外,必要时得为聘任。
第五条
- 馆长综理馆务,秘书承馆长之命,综核文稿,办理交办事务,组主任分掌各该组事务,编辑、干事各承主管之命,办理所掌事务。
第六条
- 国立历史博物馆置会计主任一人,荐任或委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务,并兼办统计事务。
第七条
- 国立历史博物馆置人事管理员一人,委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务。
第八条
- 国立历史博物馆因业务上之需要,得酌用雇员一人至三人。
第九条
- 国立历史博物馆于必要时,得呈准教育部设置各种专门委员会,聘请专家,充任委员。
- 前项委员为无给职。
第十条
- 国立历史博物馆办事细则,由国立历史博物馆拟订,呈请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一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