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圖書館組織法
← |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組織條例 | 國立臺灣圖書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月20日(現行條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2月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88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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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宗旨)
- 教育部為辦理圖書資訊之蒐集、整理、保存、利用、推廣與臺灣學資料之研究及推廣,特設國立臺灣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 (權限職掌)
-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 一、圖書資訊之選擇採訪、分類編目及交換贈送。
- 二、圖書資訊之閱覽流通、視聽教育、親子共學及視障服務。
- 三、圖書資訊之參考諮詢、特藏閱覽、典藏維護及微縮服務。
- 四、社教、藝文活動之辦理與臺灣學資料之研究、推廣及系統規劃建置。
- 五、陽明山中山樓之規劃、維護及營運管理。
- 六、其他有關圖書資訊及臺灣學資料事項。
第三條 (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上資格聘任。
第四條 (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 本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五條 (編制表之訂定)
-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