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圖書館組織法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組織條例 國立臺灣圖書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月20日(現行條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2月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88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8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5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宗旨)

  教育部為辦理圖書資訊之蒐集、整理、保存、利用、推廣與臺灣學資料之研究及推廣,特設國立臺灣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 (權限職掌)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資訊之選擇採訪、分類編目及交換贈送。
  二、圖書資訊之閱覽流通、視聽教育、親子共學及視障服務。
  三、圖書資訊之參考諮詢、特藏閱覽、典藏維護及微縮服務。
  四、社教、藝文活動之辦理與臺灣學資料之研究、推廣及系統規劃建置。
  五、陽明山中山樓之規劃、維護及營運管理。
  六、其他有關圖書資訊及臺灣學資料事項。

第三條 (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上資格聘任。

第四條 (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本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五條 (編制表之訂定)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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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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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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