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組織條例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74年10月11日(非現行條文)
1985年10月11日
1985年10月23日
公布於民國74年10月23日
總統(74)華總(一)義字第 5325 號令
廢止,國立臺灣圖書館組織法

中華民國 74 年 10 月 11 日 制定12條
中華民國 74 年 10 月 23 日公布總統(74)華總(一)義字第 5325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廢止12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93號令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條例依國立中央圖書館組織條例第八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職務)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掌理各種圖書之蒐集、編藏、考訂、展覽、研究等業務及輔導臺灣地區圖書館事業之發展事宜。

第三條 (組之設置)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設左列各組:
  一、採編組:掌理圖書徵集、選購、登記、分類、編目及交換事項。
  二、閱覽典藏組:掌理金石、輿圖、文獻、圖書、資料之庋藏、互借、圖書資料陳列、閱覽、出借及閱讀指導等事項。
  三、參考服務組:掌理對讀者提供國內外各種資料與諮詢之答覆,編製各種專題目錄等事項。
  四、推廣輔導組:掌理調查、統計、研究、視察、輔導、推廣及館際連繫等事項。
  五、總務組:掌理文書、庶務、財物管理、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組之事項。

第四條 (館長職務)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置分館長一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受國立中央圖書館館長之指揮、監督,綜理分館館務。

第五條 (人員編制)

  國立中央圖書館台灣分館置組主任五人,編纂一人至三人,編輯六人至十人,職位列第六至第八職等;助理編輯八人至十二人,職位列第六或第七職等;幹事六人至八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得列第六職等;書記七人至十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前項人員除總務組主任,幹事,書記外,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第六條 (人事管理員設置)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位列第五至第七職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第七條 (會計人員之編制)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置會計員一人,職位列第五至第七職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八條 (人員選用資格)

  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除聘任人員外,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職系說明書,就圖書管理、文書、事務管理、出納、中文打字、會計、人事行政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九條 (委員會之編制)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為謀事業之發展,得聘請專家、學者組織各種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十條 (公私立圖書館輔導辦法擬定)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對臺灣地區公私立圖書館之輔導辦法,由分館擬訂,報請國立中央圖書館核轉教育部備案。

第十一條 (辦事細則)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辦事細則,由分館擬訂,報請國立中央圖書館核定並轉報教育部備案。

第十二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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