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央图书馆台湾分馆组织条例

国立中央图书馆台湾分馆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74年10月11日(非现行条文)
1985年10月11日
1985年10月23日
公布于民国74年10月23日
总统(74)华总(一)义字第 5325 号令
废止,国立台湾图书馆组织法

中华民国 74 年 10 月 11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74 年 10 月 23 日公布总统(74)华总(一)义字第 5325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条
中华民国 102 年 12 月 31 日 废止12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04893号令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条例第八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职务)

  国立中央图书馆台湾分馆掌理各种图书之搜集、编藏、考订、展览、研究等业务及辅导台湾地区图书馆事业之发展事宜。

第三条 (组之设置)

  国立中央图书馆台湾分馆设左列各组:
  一、采编组:掌理图书征集、选购、登记、分类、编目及交换事项。
  二、阅览典藏组:掌理金石、舆图、文献、图书、资料之庋藏、互借、图书资料陈列、阅览、出借及阅读指导等事项。
  三、参考服务组:掌理对读者提供国内外各种资料与谘询之答复,编制各种专题目录等事项。
  四、推广辅导组:掌理调查、统计、研究、视察、辅导、推广及馆际连系等事项。
  五、总务组:掌理文书、庶务、财物管理、出纳及不属其他各组之事项。

第四条 (馆长职务)

  国立中央图书馆台湾分馆置分馆长一人,职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职等,受国立中央图书馆馆长之指挥、监督,综理分馆馆务。

第五条 (人员编制)

  国立中央图书馆台湾分馆置组主任五人,编纂一人至三人,编辑六人至十人,职位列第六至第八职等;助理编辑八人至十二人,职位列第六或第七职等;干事六人至八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三人得列第六职等;书记七人至十一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前项人员除总务组主任,干事,书记外,必要时得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之。

第六条 (人事管理员设置)

  国立中央图书馆台湾分馆置人事管理员一人,职位列第五至第七职等,依法律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

第七条 (会计人员之编制)

  国立中央图书馆台湾分馆置会计员一人,职位列第五至第七职等,依法律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八条 (人员选用资格)

  第四条至第七条所定各职称人员,除聘任人员外,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职系说明书,就图书管理、文书、事务管理、出纳、中文打字、会计、人事行政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九条 (委员会之编制)

  国立中央图书馆台湾分馆为谋事业之发展,得聘请专家、学者组织各种委员会。
  前项委员会委员为无给职,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调用之。

第十条 (公私立图书馆辅导办法拟定)

  国立中央图书馆台湾分馆对台湾地区公私立图书馆之辅导办法,由分馆拟订,报请国立中央图书馆核转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办事细则)

  国立中央图书馆台湾分馆办事细则,由分馆拟订,报请国立中央图书馆核定并转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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