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條例 (民國83年立法84年公布)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條例 (民國74年)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83年12月29日(非現行條文)
1994年12月29日
1995年1月16日
公布於民國84年1月16日
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0197 號令
廢止,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 74 年 10 月 11 日 制定10條
中華民國 74 年 10 月 23 日公布總統(74)華總(一)義字 5324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
中華民國 83 年 12 月 29 日 增訂第8之1條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16 日公布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0197 號令增訂公布第 8-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廢止11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93號令

第一條 (隸屬機關)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隸屬教育部,掌理臺灣地區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與輔導等事宜。

第二條 (組之設置)

  本館設左列各組:
  一、研究推廣組:掌理有關藝術教育之研究、設計、調查、出版及推廣事項。
  二、展覽演出組:掌理有關藝術之展覽、演出及實驗事項。
  三、總務組:掌理文書、出納、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第三條 (館長之職等)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四條 (人員編制及職等)

  本館置秘書一人,職位列第八或第九職等;組主任三人,研究員一人至三人,編輯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七至第九職等;助理編輯二人至四人,職位列第六或第七職等;幹事三人至五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第六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前項人員除秘書、總務組主任、幹事、書記外,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第五條 (委員會之設置)

  本館為應事實需要,得報准教育部設置顧問及各種委員會,聘請專家、學者充任之。
  前項顧問及委員為無給職。

第六條 (人事管理員之設置)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位列第五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第七條 (會計員之設置)

  本館置會計員一人,職位列第五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第八條 (人員任用資格)

  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除聘任人員外,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職系說明書就社會教育行政、一般行政管理、文書、事務管理、出納、打字、人事行政、會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八條之一 (未具法定任用人員之資格考試)

  本館於民國七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前進用之人員,除聘任人員外,現仍在職且未具法定任用資格之人員,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以定其資格;其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未經考試及格者,得繼續任原職至離職為止。

第九條 (辦事細則之訂定)

  本館辦事細則,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

第十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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