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條例 (民國83年立法84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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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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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隸屬機關)
-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隸屬教育部,掌理臺灣地區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與輔導等事宜。
第二條 (組之設置)
- 本館設左列各組:
- 一、研究推廣組:掌理有關藝術教育之研究、設計、調查、出版及推廣事項。
- 二、展覽演出組:掌理有關藝術之展覽、演出及實驗事項。
- 三、總務組:掌理文書、出納、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第三條 (館長之職等)
-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四條 (人員編制及職等)
- 本館置秘書一人,職位列第八或第九職等;組主任三人,研究員一人至三人,編輯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七至第九職等;助理編輯二人至四人,職位列第六或第七職等;幹事三人至五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第六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 前項人員除秘書、總務組主任、幹事、書記外,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第五條 (委員會之設置)
- 本館為應事實需要,得報准教育部設置顧問及各種委員會,聘請專家、學者充任之。
- 前項顧問及委員為無給職。
第六條 (人事管理員之設置)
-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位列第五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第七條 (會計員之設置)
- 本館置會計員一人,職位列第五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第八條 (人員任用資格)
第八條之一 (未具法定任用人員之資格考試)
- 本館於民國七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前進用之人員,除聘任人員外,現仍在職且未具法定任用資格之人員,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以定其資格;其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未經考試及格者,得繼續任原職至離職為止。
第九條 (辦事細則之訂定)
- 本館辦事細則,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
第十條 (施行日)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