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艺术教育馆组织条例 (民国83年立法84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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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国立台湾艺术教育馆组织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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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隶属机关)
- 国立台湾艺术教育馆(以下简称本馆)隶属教育部,掌理台湾地区艺术教育之研究、推广与辅导等事宜。
第二条 (组之设置)
- 本馆设左列各组:
- 一、研究推广组:掌理有关艺术教育之研究、设计、调查、出版及推广事项。
- 二、展览演出组:掌理有关艺术之展览、演出及实验事项。
- 三、总务组:掌理文书、出纳、庶务及不属其他各组事项。
第三条 (馆长之职等)
- 本馆置馆长一人,职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职等,综理馆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第四条 (人员编制及职等)
- 本馆置秘书一人,职位列第八或第九职等;组主任三人,研究员一人至三人,编辑一人至三人,职位列第七至第九职等;助理编辑二人至四人,职位列第六或第七职等;干事三人至五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二人得列第六职等;书记一人至三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 前项人员除秘书、总务组主任、干事、书记外,必要时得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之。
第五条 (委员会之设置)
- 本馆为应事实需要,得报准教育部设置顾问及各种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充任之。
- 前项顾问及委员为无给职。
第六条 (人事管理员之设置)
- 本馆置人事管理员一人,职位列第五至第七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
第七条 (会计员之设置)
- 本馆置会计员一人,职位列第五至第七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项。
第八条 (人员任用资格)
第八条之一 (未具法定任用人员之资格考试)
- 本馆于民国七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前进用之人员,除聘任人员外,现仍在职且未具法定任用资格之人员,由考试院限期办理考试,以定其资格;其考试办法由考试院定之。未经考试及格者,得继续任原职至离职为止。
第九条 (办事细则之订定)
- 本馆办事细则,由本馆拟订,报请教育部核定。
第十条 (施行日)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