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艺术教育馆组织条例 (民国83年立法84年公布)

国立台湾艺术教育馆组织条例 (民国74年) 国立台湾艺术教育馆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83年12月29日(非现行条文)
1994年12月29日
1995年1月16日
公布于民国84年1月16日
总统(84)华总一义字第 0197 号令
废止,国立台湾艺术教育馆组织规程

中华民国 74 年 10 月 11 日 制定10条
中华民国 74 年 10 月 23 日公布总统(74)华总(一)义字 5324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条
中华民国 83 年 12 月 29 日 增订第8之1条
中华民国 84 年 1 月 16 日公布总统(84)华总一义字第 0197 号令增订公布第 8-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2 年 12 月 31 日 废止11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04893号令

第一条 (隶属机关)

  国立台湾艺术教育馆(以下简称本馆)隶属教育部,掌理台湾地区艺术教育之研究、推广与辅导等事宜。

第二条 (组之设置)

  本馆设左列各组:
  一、研究推广组:掌理有关艺术教育之研究、设计、调查、出版及推广事项。
  二、展览演出组:掌理有关艺术之展览、演出及实验事项。
  三、总务组:掌理文书、出纳、庶务及不属其他各组事项。

第三条 (馆长之职等)

  本馆置馆长一人,职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职等,综理馆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第四条 (人员编制及职等)

  本馆置秘书一人,职位列第八或第九职等;组主任三人,研究员一人至三人,编辑一人至三人,职位列第七至第九职等;助理编辑二人至四人,职位列第六或第七职等;干事三人至五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二人得列第六职等;书记一人至三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前项人员除秘书、总务组主任、干事、书记外,必要时得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之。

第五条 (委员会之设置)

  本馆为应事实需要,得报准教育部设置顾问及各种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充任之。
  前项顾问及委员为无给职。

第六条 (人事管理员之设置)

  本馆置人事管理员一人,职位列第五至第七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

第七条 (会计员之设置)

  本馆置会计员一人,职位列第五至第七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项。

第八条 (人员任用资格)

  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及第七条所定各职称人员,除聘任人员外,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职系说明书就社会教育行政、一般行政管理、文书、事务管理、出纳、打字、人事行政、会计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八条之一 (未具法定任用人员之资格考试)

  本馆于民国七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前进用之人员,除聘任人员外,现仍在职且未具法定任用资格之人员,由考试院限期办理考试,以定其资格;其考试办法由考试院定之。未经考试及格者,得继续任原职至离职为止。

第九条 (办事细则之订定)

  本馆办事细则,由本馆拟订,报请教育部核定。

第十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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