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葬法 (民國19年)
國葬法 立法於民國19年9月27日(非現行條文) 1930年9月27日 1930年10月7日 公布於民國19年10月7日 |
國葬法 (民國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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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中華民國國民有殊勳於國家者,身故後,依本法之規定,舉行國葬。
第二條
- 國葬之舉行,由國民政府國務會議決定之。
第三條
- 國葬經費,經國民政府國務會議議決,由國庫支出之。
第四條
- 依本法第二條之規定決定舉行國葬時,由國民政府派員組織國葬典禮辦事處,籌辦國葬事宜。
第五條
- 國葬之儀式,由國民政府以命令定之。
第六條
- 國葬舉行之日,凡公務人員均須臂纏黑紗,全國停止娛樂,各機關、各團體及商店、民居,均下半旗,以誌哀悼。
第七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