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 (民國101年)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2012年)11月27日
中華民國101年(2012年)12月12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4261號令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 (民國110年)

中華民國 67 年 7 月 7 日 制定13條
中華民國 67 年 7 月 17 日公布1.總統(67)台統(一)義字第 2473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條刊 總統府公報第 3832 號
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前[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0條
中華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公布2.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20970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
(原名稱: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新名稱: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 91 年 3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台九十防字第073408-1號函發布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廢止10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9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1901號令公布廢止

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制定9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42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1448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修正第2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9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2951號令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020008551號令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目的及隷屬關係)

  國防部為執行軍隊指揮,特設參謀本部(以下簡稱參謀本部)。

第二條 (權限職掌)

  參謀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軍事訓練(含聯合作戰訓練)與兵棋系統運用等全般政策、制度、計畫、作業程序之擬訂、執行及指導。
  二、國軍準則發展政策指導及執行。
  三、國軍人事管理、人事勤務及軍事教育之執行。
  四、軍事情報蒐集研判之規劃及執行。
  五、建軍備戰需求之規劃。
  六、國防軍事資源分配之建議及執行。
  七、戰備整備之規劃及執行。
  八、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九、軍隊部署運用與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十、後勤管理、裝備與補給品分配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十一、國防通信、電子、電子戰與資訊戰之規劃及執行。
  十二、協助反恐制變、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十三、後備部隊編組、管理、戰備整備、召集訓練、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十四、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第三條 (內部單位之設立依據)

  參謀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次長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中心辦事。

第四條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及員額)

  參謀本部置參謀總長一人,上將;副參謀總長執行官一人,上將;副參謀總長二人,均中將。

第五條 (執行國防部編配之機構、作戰部隊之指揮權責)

  參謀本部對依國防部命令編配之機關、作戰部隊,執行軍隊指揮事項。

第六條 (所屬機構及部隊組織之設立)

  參謀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得設特業機構、執行機構與支援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七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參謀本部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八條 (國軍聘雇人員之進用)

  參謀本部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九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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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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