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 (民國101年)
← |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 |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2012年)11月27日 中華民國101年(2012年)12月12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4261號令 |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 (民國1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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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目的及隷屬關係)
- 國防部為執行軍隊指揮,特設參謀本部(以下簡稱參謀本部)。
第二條 (權限職掌)
- 參謀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 一、國軍軍事訓練(含聯合作戰訓練)與兵棋系統運用等全般政策、制度、計畫、作業程序之擬訂、執行及指導。
- 二、國軍準則發展政策指導及執行。
- 三、國軍人事管理、人事勤務及軍事教育之執行。
- 四、軍事情報蒐集研判之規劃及執行。
- 五、建軍備戰需求之規劃。
- 六、國防軍事資源分配之建議及執行。
- 七、戰備整備之規劃及執行。
- 八、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 九、軍隊部署運用與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 十、後勤管理、裝備與補給品分配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 十一、國防通信、電子、電子戰與資訊戰之規劃及執行。
- 十二、協助反恐制變、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 十三、後備部隊編組、管理、戰備整備、召集訓練、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 十四、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第三條 (內部單位之設立依據)
- 參謀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次長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中心辦事。
第四條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及員額)
- 參謀本部置參謀總長一人,上將;副參謀總長執行官一人,上將;副參謀總長二人,均中將。
第五條 (執行國防部編配之機構、作戰部隊之指揮權責)
- 參謀本部對依國防部命令編配之機關、作戰部隊,執行軍隊指揮事項。
第六條 (所屬機構及部隊組織之設立)
- 參謀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得設特業機構、執行機構與支援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七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 參謀本部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八條 (國軍聘雇人員之進用)
- 參謀本部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九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