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部参谋本部组织法 (民国101年)
← | 国防部参谋本部组织条例 | 国防部参谋本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1年11月27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01年(2012年)11月27日 中华民国101年(2012年)12月12日 公布于民国101年12月12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274261号令 |
国防部参谋本部组织法 (民国1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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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目的及隶属关系)
- 国防部为执行军队指挥,特设参谋本部(以下简称参谋本部)。
第二条 (权限职掌)
- 参谋本部掌理下列事项:
- 一、国军军事训练(含联合作战训练)与兵棋系统运用等全般政策、制度、计画、作业程序之拟订、执行及指导。
- 二、国军准则发展政策指导及执行。
- 三、国军人事管理、人事勤务及军事教育之执行。
- 四、军事情报搜集研判之规划及执行。
- 五、建军备战需求之规划。
- 六、国防军事资源分配之建议及执行。
- 七、战备整备之规划及执行。
- 八、作战序列、作战计画之拟订及执行。
- 九、军队部署运用与训练之规划及执行。
- 十、后勤管理、装备与补给品分配运用之规划及执行。
- 十一、国防通信、电子、电子战与资讯战之规划及执行。
- 十二、协助反恐制变、灾害防救之规划及执行。
- 十三、后备部队编组、管理、战备整备、召集训练、运用之规划及执行。
- 十四、其他有关军队指挥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第三条 (内部单位之设立依据)
- 参谋本部为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得设次长室,并得视业务需要分处、中心办事。
第四条 (首长、副首长之职称、官职及员额)
- 参谋本部置参谋总长一人,上将;副参谋总长执行官一人,上将;副参谋总长二人,均中将。
第五条 (执行国防部编配之机构、作战部队之指挥权责)
- 参谋本部对依国防部命令编配之机关、作战部队,执行军队指挥事项。
第六条 (所属机构及部队组织之设立)
- 参谋本部为执行军队指挥,得设特业机构、执行机构与支援机构及部队;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七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
- 参谋本部各职称之官阶及员额,另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八条 (国军聘雇人员之进用)
- 参谋本部因业务需要,得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九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