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
← |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 (民國67年) |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90年10月25日(非現行條文) 2001年10月25日 2001年11月12日 公布於民國90年11月12日 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20970 號令 |
廢止,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 (民國10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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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目的)
- 本條例依國防部組織法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事務範圍)
- 國防部參謀本部(以下簡稱參謀本部)為部長之軍令幕僚及三軍聯合作戰指揮機構,掌理提出建軍備戰需求、建議國防軍事資源分配、督導戰備整備、部隊訓練、律定作戰序列、策定並執行作戰計畫及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事項。
第三條 (各單位之設置)
- 參謀本部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中心或組辦事:
- 一、聯合作戰訓練及準則發展室。
- 二、人事參謀次長室。
- 三、情報參謀次長室。
- 四、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 五、後勤參謀次長室。
- 六、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
- 七、軍務辦公室。
-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核定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四條 (軍政軍令一元化)
- 參謀本部對依國防部命令編配之機關、作戰部隊,執行軍隊指揮事項。
第五條 (特業、執行與支援機構之設置)
- 參謀本部為遂行軍隊指揮,得設特業機構、執行機構與支援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六條 (參謀總長)
- 參謀本部置參謀總長一人,一級上將;副參謀總長執行官一人、副參謀總長二人,均為二級上將。
第七條 (編制)
- 參謀本部置次長五人至七人,主任二人,職務列中將或少將;主任、副主任、助理次長(執行官)、助理次長八人至十六人,職務均列少將;處長二十三人至四十五人,職務列少將或上校;副處長、組長、副組長、主任、副主任四十九人至八十五人,職務均列上校;參謀主任九人,職務列上校、中校;參謀四百三十人至六百九十二人,職務列中校、少校、尉官、士官,其中一百二十一人至二百十一人,職務得列上校。
第八條 (辦事細則)
- 參謀本部辦事細則,由參謀本部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發布。
第九條 (顧問及聘僱人員)
- 參謀本部依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十五人至三十人及進用國軍聘僱人員。
第十條 (施行日)
- 本條例施行日期,自公布日起六個月內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