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部参谋本部组织条例
← | 国防部参谋本部组织法 (民国67年) | 国防部参谋本部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90年10月25日(非现行条文) 2001年10月25日 2001年11月12日 公布于民国90年11月12日 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220970 号令 |
废止,国防部参谋本部组织法 (民国10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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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目的)
- 本条例依国防部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事务范围)
- 国防部参谋本部(以下简称参谋本部)为部长之军令幕僚及三军联合作战指挥机构,掌理提出建军备战需求、建议国防军事资源分配、督导战备整备、部队训练、律定作战序列、策定并执行作战计画及其他有关军队指挥事项。
第三条 (各单位之设置)
- 参谋本部设下列单位,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视业务需要,分处、中心或组办事:
- 一、联合作战训练及准则发展室。
- 二、人事参谋次长室。
- 三、情报参谋次长室。
- 四、作战及计画参谋次长室。
- 五、后勤参谋次长室。
- 六、通信电子资讯参谋次长室。
- 七、军务办公室。
- 国防部得视军事需要,在本条例所定员额内,就前项单位核定酌减,或增设其他必要单位。
第四条 (军政军令一元化)
- 参谋本部对依国防部命令编配之机关、作战部队,执行军队指挥事项。
第五条 (特业、执行与支援机构之设置)
- 参谋本部为遂行军队指挥,得设特业机构、执行机构与支援机构及部队;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六条 (参谋总长)
- 参谋本部置参谋总长一人,一级上将;副参谋总长执行官一人、副参谋总长二人,均为二级上将。
第七条 (编制)
- 参谋本部置次长五人至七人,主任二人,职务列中将或少将;主任、副主任、助理次长(执行官)、助理次长八人至十六人,职务均列少将;处长二十三人至四十五人,职务列少将或上校;副处长、组长、副组长、主任、副主任四十九人至八十五人,职务均列上校;参谋主任九人,职务列上校、中校;参谋四百三十人至六百九十二人,职务列中校、少校、尉官、士官,其中一百二十一人至二百十一人,职务得列上校。
第八条 (办事细则)
- 参谋本部办事细则,由参谋本部拟订,报请国防部核定发布。
第九条 (顾问及聘雇人员)
- 参谋本部依业务需要,得聘请顾问十五人至三十人及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十条 (施行日)
- 本条例施行日期,自公布日起六个月内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