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 (民國67年)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90年10月25日(非現行條文)
2001年10月25日
2001年11月12日
公布於民國90年11月12日
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20970 號令
廢止,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 (民國101年)

中華民國 67 年 7 月 7 日 制定13條
中華民國 67 年 7 月 17 日公布1.總統(67)台統(一)義字第 2473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條刊 總統府公報第 3832 號
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前[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0條
中華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公布2.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20970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
(原名稱: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新名稱: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 91 年 3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台九十防字第073408-1號函發布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廢止10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9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1901號令公布廢止

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制定9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42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1448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修正第2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9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2951號令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020008551號令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立法目的)

  本條例依國防部組織法第六條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事務範圍)

  國防部參謀本部(以下簡稱參謀本部)為部長之軍令幕僚及三軍聯合作戰指揮機構,掌理提出建軍備戰需求、建議國防軍事資源分配、督導戰備整備、部隊訓練、律定作戰序列、策定並執行作戰計畫及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事項。

第三條 (各單位之設置)

  參謀本部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中心或組辦事:
  一、聯合作戰訓練及準則發展室。
  二、人事參謀次長室。
  三、情報參謀次長室。
  四、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五、後勤參謀次長室。
  六、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
  七、軍務辦公室。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核定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四條 (軍政軍令一元化)

  參謀本部對依國防部命令編配之機關、作戰部隊,執行軍隊指揮事項。

第五條 (特業、執行與支援機構之設置)

  參謀本部為遂行軍隊指揮,得設特業機構、執行機構與支援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六條 (參謀總長)

  參謀本部置參謀總長一人,一級上將;副參謀總長執行官一人、副參謀總長二人,均為二級上將。

第七條 (編制)

  參謀本部置次長五人至七人,主任二人,職務列中將或少將;主任、副主任、助理次長(執行官)、助理次長八人至十六人,職務均列少將;處長二十三人至四十五人,職務列少將或上校;副處長、組長、副組長、主任、副主任四十九人至八十五人,職務均列上校;參謀主任九人,職務列上校、中校;參謀四百三十人至六百九十二人,職務列中校、少校、尉官、士官,其中一百二十一人至二百十一人,職務得列上校。

第八條 (辦事細則)

  參謀本部辦事細則,由參謀本部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發布。

第九條 (顧問及聘僱人員)

  參謀本部依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十五人至三十人及進用國軍聘僱人員。

第十條 (施行日)

  本條例施行日期,自公布日起六個月內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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