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
← | 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 | 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現行條文) 2012年11月27日 2012年12月12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4271號令 有效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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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目的)
- 國防部為辦理國軍軍備整備事項,特設軍備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掌理事項)
-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 一、軍備整備計畫、技術規格與標準、國軍老舊營舍改建、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與軍民通用科技發展事業)之規劃、審定及管理。
- 二、軍品研究發展、生產、行銷、服務與委託經營之規劃、督導及管理。
- 三、國軍武器裝備獲得之規劃及管理。
- 四、國軍不動產管理政策之擬訂及督導。
- 五、國防工程、設施之規劃、構建、督導及管理。
- 六、軍備整備管理資訊整體發展之規劃、運用及督導。
- 七、軍備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
- 八、其他軍備整備事項。
第三條 (各單位之設置)
- 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第四條 (正副局長職務列等)
-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第五條 (附屬機構之設置)
- 本局為執行軍備整備事項,得設研究發展機構、生產製造機構、執行機構、訓練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六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聘雇人員之進用)
-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八條 (公有不動產之管理)
-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軍事學校、部隊使用之公有不動產,以本局為管理機關。
第九條 (生產事業)
- 本局為發展國防科技工業,得經國防部報請行政院核准,投資生產事業或其他事業。
第十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