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部军备局组织法

国防部军备局组织条例 国防部军备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1年11月27日(现行条文)
2012年11月27日
2012年12月12日
公布于民国101年12月12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274271号令
有效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至今

中华民国 101 年 11 月 27 日 制定10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12 月 12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27427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1448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目的)

  国防部为办理国军军备整备事项,特设军备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军备整备计画、技术规格与标准、国军老旧营舍改建、生产及服务作业基金(生产事业与军民通用科技发展事业)之规划、审定及管理。
  二、军品研究发展、生产、行销、服务与委托经营之规划、督导及管理。
  三、国军武器装备获得之规划及管理。
  四、国军不动产管理政策之拟订及督导。
  五、国防工程、设施之规划、构建、督导及管理。
  六、军备整备管理资讯整体发展之规划、运用及督导。
  七、军备人员训练及经历管理。
  八、其他军备整备事项。

第三条 (各单位之设置)

  本局为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得分处、室办事,并得视业务需要于处、室下设科。

第四条 (正副局长职务列等)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或中将;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或少将。

第五条 (附属机构之设置)

  本局为执行军备整备事项,得设研究发展机构、生产制造机构、执行机构、训练机构及部队;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六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阶)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聘雇人员之进用)

  本局因业务需要,得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八条 (公有不动产之管理)

  国防部及所属机关(构)、军事学校、部队使用之公有不动产,以本局为管理机关。

第九条 (生产事业)

  本局为发展国防科技工业,得经国防部报请行政院核准,投资生产事业或其他事业。

第十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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