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部军备局组织法
← | 国防部军备局组织条例 | 国防部军备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1年11月27日(现行条文) 2012年11月27日 2012年12月12日 公布于民国101年12月12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274271号令 有效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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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目的)
- 国防部为办理国军军备整备事项,特设军备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 一、军备整备计画、技术规格与标准、国军老旧营舍改建、生产及服务作业基金(生产事业与军民通用科技发展事业)之规划、审定及管理。
- 二、军品研究发展、生产、行销、服务与委托经营之规划、督导及管理。
- 三、国军武器装备获得之规划及管理。
- 四、国军不动产管理政策之拟订及督导。
- 五、国防工程、设施之规划、构建、督导及管理。
- 六、军备整备管理资讯整体发展之规划、运用及督导。
- 七、军备人员训练及经历管理。
- 八、其他军备整备事项。
第三条 (各单位之设置)
- 本局为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得分处、室办事,并得视业务需要于处、室下设科。
第四条 (正副局长职务列等)
-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或中将;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或少将。
第五条 (附属机构之设置)
- 本局为执行军备整备事项,得设研究发展机构、生产制造机构、执行机构、训练机构及部队;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六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
-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阶)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聘雇人员之进用)
- 本局因业务需要,得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八条 (公有不动产之管理)
- 国防部及所属机关(构)、军事学校、部队使用之公有不动产,以本局为管理机关。
第九条 (生产事业)
- 本局为发展国防科技工业,得经国防部报请行政院核准,投资生产事业或其他事业。
第十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