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

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 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現行條文)
2012年11月27日
2012年12月12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4271號令
有效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至今

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制定10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427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1448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目的)

  國防部為辦理國軍軍備整備事項,特設軍備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掌理事項)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軍備整備計畫、技術規格與標準、國軍老舊營舍改建、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與軍民通用科技發展事業)之規劃、審定及管理。
  二、軍品研究發展、生產、行銷、服務與委託經營之規劃、督導及管理。
  三、國軍武器裝備獲得之規劃及管理。
  四、國軍不動產管理政策之擬訂及督導。
  五、國防工程、設施之規劃、構建、督導及管理。
  六、軍備整備管理資訊整體發展之規劃、運用及督導。
  七、軍備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
  八、其他軍備整備事項。

第三條 (各單位之設置)

  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第四條 (正副局長職務列等)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第五條 (附屬機構之設置)

  本局為執行軍備整備事項,得設研究發展機構、生產製造機構、執行機構、訓練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六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聘雇人員之進用)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八條 (公有不動產之管理)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軍事學校、部隊使用之公有不動產,以本局為管理機關。

第九條 (生產事業)

  本局為發展國防科技工業,得經國防部報請行政院核准,投資生產事業或其他事業。

第十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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