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0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9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0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1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專為公益不涉陰私須有二要件一須證明事實二須關係公益非專屬個人私德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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