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警察甲奪取素不相識之人之汗巾用以絪人而事後又不返還自應以強暴妨害他人對於所有物之行使權論因此傷人致死應依律從重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