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警察甲夺取素不相识之人之汗巾用以𬘡人而事后又不返还自应以强暴妨害他人对于所有物之行使权论因此伤人致死应依律从重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