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本夫既經外出則本夫之尊親屬其因姦婦戀姦情熱聽從姦夫和誘潛逃民事法上之權利亦被侵害當然可以獨立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