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4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40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4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42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凡僅具上告書面而未敘理由者應由原審衙門定一相當期限令其補呈如過期尚未補呈可先將案卷送上告審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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