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4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4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4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4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公款存放商號生息如該號倒閉時應照破產法規辦理不能較其他債權者有優先權

  債務人延不履行債務提起訴訟債權人應得利息自應算至判決執行之日為止以不動產擔保之債權無論其不動產之占有移轉於債權人或不移轉於債權人如該不動產基於不歸責於人之事由而滅失者其損失均由債務人一方負擔債權人不過喪失債權之擔保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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