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犯罪情節備具科刑標準條例第五條所列之條件原審依刑律擬處呈送覆判時應依統字第一五四○號第一四八四號第一四七八號各解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