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犯罪情节备具科刑标准条例第五条所列之条件原审依刑律拟处呈送覆判时应依统字第一五四○号第一四八四号第一四七八号各解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