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豫審決定曾經宣告者仍應自宣告日始為上訴期間起算點至檢察官於上訴期間內向審廳以言詞或書狀聲明不服者認為合法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