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33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3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33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3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豫审决定曾经宣告者仍应自宣告日始为上诉期间起算点至检察官于上诉期间内向审厅以言词或书状声明不服者认为合法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