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可向原廳聲明再議仍被駁斥不服可遞呈上級檢察廳請求照編制法各條為一定處分親告罪案件如親告人在庭告訴檢察官即時依法為口頭起訴者自應受理
凡依明文或法理所為之決定命令除如指揮訴訟等依據法理慣例礙難准其抗告者外餘均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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