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前清現行律、造畜蠱毒殺人條例、新刑律中無該當明文亦不背乎民國國體當然繼續有效
販賣嗎啡仍應適用前清現行刑律條例及暫行新刑律施行細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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