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因戒嚴所生司法上之效果本分別警備地域與接戰地域二種不同故司令官之職權各異
戒嚴法之軍政執法處既不能違法受理無關軍事之刑事案件即不能審訊無關軍事案件之人犯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司法解釋(大理院解釋、最高法院解釋、司法院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