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78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783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78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785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強盜結夥在途行劫應依懲治盜匪法處斷強盜殺人未遂應依刑律處斷係想像上俱發應依刑律二六條從重適用懲治盜匪法三條一款科罪

  違警罰法並無對於即決處分可以請求正式審判之規定惟審判衙門既可援用則關於適用違警罰法之部分自可併予裁判

  未牌示之判決無確定之效力當事人無論何時皆可上訴

  原案未提起控告後聲請再審駁回始提起控告如縣判之未經宣示者除當事人己受執行可視為捨棄上訴權其原案之尚未確定裁判者雖因對於駁回再審之請求而為控訴該管審判衙門除有他之不合法外仍應就原案為第二審審判

  共同侵入人家行劫將事主毆傷逃逸其後同夥槍擊事主之子致死既無共同意思自不負強盜殺人之責惟其同夥於本人傷害事主之行為應有豫見當然為強盜傷人之俱發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