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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98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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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984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98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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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累犯罪之刑與前判之刑應併執行惟前判既係無期徒刑則後判之刑自不合刑律四四條易科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