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判決之婚姻案件雖不能強制執行然判決之效力固應存在惟如提起撤銷重訂婚約之訴審判衙門尚可斟酌情形妥為勸諭辦理
違背婚約將女另嫁雖志在得財不得謂為詐欺自不成立詐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