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判决之婚姻案件虽不能强制执行然判决之效力固应存在惟如提起撤销重订婚约之诉审判衙门尚可斟酌情形妥为劝谕办理
违背婚约将女另嫁虽志在得财不得谓为诈欺自不成立诈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