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縣為案奉直隸省長訓令華商呈報應付徳奧人民款項致天津總商會函

致天津總商會函
中華民國 天津縣行政公署
中華民國9年(1920年)3月13日
1920年3月13日

徑啟者:

案奉津海道道尹訓令內開,為訓令事,案奉省長第一O六二號訓令內開,案准管理特種財產事務局公函開,案查管理特種財產條例第三條內稱:凡有應付與德奧人民之款項物件,均應送交該管地方官廳等語。現在關於德奧僑民財產之事業經次第辦理,凡有欠付德奧僑商債款者,自應先行開單呈報,以憑查核。相應函請査照,希即布告各屬商民,如有欠付德奧僑商貨款或他種款項者,限期開單呈報該管官廳,以憑核辦。倘或意存觀望隱匿不報,一經查出,應即按照條例辦理,即希查照施行,並希見覆等因。准此,除分行外,合行令仰飭屬査照一體遵辦具覆,以憑轉咨,毋稍稽延,此令等因。奉此,除分令外,合行令仰該縣知事遵照即便布告商民,如有欠付德奧僑商貨款或他種款項者,限期開單報由該知事分呈省長暨本公署查核,該縣商民如無欠付德奧僑商貨款等項,亦即具覆,此令等因。

奉此,除由縣布告外,相應函請貴會查照辦理,克日見覆,以便轉呈。此致天津商務總會會長。

天津縣行政公署啟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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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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