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县为案奉直隶省长训令华商呈报应付徳奥人民款项致天津总商会函

致天津总商会函
中华民国 天津县行政公署
中华民国9年(1920年)3月13日
1920年3月13日

径启者:

案奉津海道道尹训令内开,为训令事,案奉省长第一O六二号训令内开,案准管理特种财产事务局公函开,案查管理特种财产条例第三条内称:凡有应付与德奥人民之款项物件,均应送交该管地方官厅等语。现在关于德奥侨民财产之事业经次第办理,凡有欠付德奥侨商债款者,自应先行开单呈报,以凭查核。相应函请查照,希即布告各属商民,如有欠付德奥侨商货款或他种款项者,限期开单呈报该管官厅,以凭核办。倘或意存观望隐匿不报,一经查出,应即按照条例办理,即希查照施行,并希见覆等因。准此,除分行外,合行令仰饬属查照一体遵办具覆,以凭转咨,毋稍稽延,此令等因。奉此,除分令外,合行令仰该县知事遵照即便布告商民,如有欠付德奥侨商货款或他种款项者,限期开单报由该知事分呈省长暨本公署查核,该县商民如无欠付德奥侨商货款等项,亦即具覆,此令等因。

奉此,除由县布告外,相应函请贵会查照办理,克日见覆,以便转呈。此致天津商务总会会长。

天津县行政公署启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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