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部十二 太平御覽
卷六百四十七.刑法部十三
刑法部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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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名》曰:煞,竄也。埋之使不復見也。

《周禮·秋官上》曰:掌戮掌斬煞賊,諜而搏之。斬以鐵鉞,若今要斬也。煞以刃刀,若今弃市也。諜爲奸寇,反聞者斬之,小者煞之。凡史其親者焚之,煞王之親者辜之。焚之燒也。《易》曰:焚如死如弃。如辜之言枯也,謂磔之也。凡史人者,踣諸市,肆之三日。刑盜于市。踣,僵尸也。肆猶陳也。

又司刑職曰:煞罪五百。鄭玄曰:然,死刑。

《尚書大傳》曰:武王煞紂而繼公子祿父,使管叔、康叔監祿父。武王死,成王幼,周公盛養成王,使召公爲傅。周公身居位,聽天下爲政。管叔疑周公,流言于國曰:「公將不利王。」奄君薄姑謂祿父曰:「武王己死矣,成王幼,周公見疑矣,此世之時也,請舉事。」言周弱,旦不和,欲代之而復政也。然後祿父三監叛,周公以成王之命煞祿父。

《禮》曰:邾婁定公時,有煞其父者,有司以告。公瞿然失席曰:「是寡人之罪也。寡人嘗學斷斯獄矣。臣殺君,凡在官者煞無赦。子殺父,凡在官者煞無赦。言諸臣子孫無尊卑,皆得煞之,其罪無赦也。煞其人,壞其室,ㄜ其宮而瀦焉。明其大逆,不欲人復之也。蓋君逾月而後舉爵。自貶損也。

又《王制》曰:析言破律,亂名改作,執左道以亂政者煞;析言破律,巧賣法令也。亂名改作,謂變易官與物之名,更作法度也。左道若巫蠱及俗禁也。作淫聲異服奇技奇器以疑衆煞;淫聲,鄭衛之聲。異服,若聚鷸冠瓊弁。奇技奇器,若公輸般請以會胂9也。行僞而堅,言僞而辯,學非而博,順非而澤以疑衆煞,皆謂虛華捷給無誠也。假于鬼神,時日卜筮以疑衆煞;今時持喪葬染蓋嫁娶卜數文書,使民倍禮違制者也。此四誅者,不以聽。

《左傳·襄六年》曰:齊子尾害閭丘嬰,欲煞之,使帥師以伐陽州。我問師故。魯以師往問齊何故伐我。子尾史閭丘嬰以說于我師。

又《昭四年》曰:楚子謂成虎若敖之餘也,遂煞之。書曰:楚煞其大夫成虎,懷寵也。

又《昭四年》曰:楚子伏甲而饗蔡侯于申,醉,執而煞之,刑其士七十人。

《論語·顔淵》曰:「如煞無道以就有道,何如?」子曰:「子爲政,焉用煞,子欲善而民善矣。」

史記》曰:二世使使煞公子將閭,將閭曰:「朝廷之禮,吾未嘗敢不從賓圓;廊廟之位,吾未嘗敢失節也。」仰天而大呼天者三,昆弟皆流涕,自煞。

又曰:二世又遣使者之陽周,令蒙恬曰:「君之過多矣,而卿弟毅有大罪,法及內史。」蒙恬喟然太息曰:「我何罪于天,無過而死?」良久,徐曰:「恬罪固當死矣。起臨洮塹萬餘里,此其中不能無斷地脉,此乃恬之罪也。」吞藥自煞。

又曰:秦昭王賜白起劍,令自煞。武安君曰:「我固當死矣。長平之戰,趙卒降者數十萬人,我詐而坑之,是以死。」乃引劍自煞。秦人憐之,鄉邑皆祭祀。

華嶠《後漢書》曰:梁冀聞崔琦才,請與交,冀行多不軌,琦數誡之,不能授。琦以言不從,失意,爲《白鵠賦》。冀知興己,大怒,幽之室穀,數月得出,後竟煞之。

范曄《後漢書》曰:陳蕃上疏欲急誅侯覽等,太后不納。朝廷聞者,莫不震怒。蕃因與竇武謀殺之。及事泄,曹節等矯詔誅武等。蕃時年七十餘,聞難作,將官屬諸生八十餘人,幷拔刀入丞相門,攘臂呼曰:「大將軍忠以衛國,黃門反逆,何雲竇氏不道耶?」王甫時出與蕃相迕,讓蕃曰:「先帝新弃天下,山陵未成。竇武何功?兄弟父子一門三侯,又多取掖庭宮人作樂飲宴,旬月之間,資財億計。大臣若此,是爲道耶?公爲棟梁,枉撓阿黨,復焉求賊?」遂令收蕃。蕃拔劍叱甫,甫兵不敢近,及益人圍之數十里。遂執蕃,送黃門北寺獄。黃門從官騶蹋蹴蕃曰:「死老魅,復能損我曹員數,奪我曹廩假否?」即害之。

《吳志》曰:人詐告樓玄謗訕政事,華上疏乞玄自新。孫皓疾玄名聲,復徙玄及子男據付交趾將張弈,使以戰自效,陰別敕弈令煞之。據到交趾病死,玄一身隨弈討賊,持刃步見弈輒拜,弈不忍煞玄。會弈暴疾卒,玄殯僉阝奕,于器中見敕書,還自煞也。

王隱《晋書》曰:周處字子隱,陽羨人。姑爲中書省事。時女子李{公心}{文見}父北叛時,煞父。處奏曰,{文見}父以偷生破家以邀福。子圉告歸,懷嬴結舌,{文見}無人子之道,證父攘羊,傷化污俗,宜在投卑,以彰凶逆。平刑市朝,不足塞責。奏可,煞{公心}。

《唐書》曰:宰相宋申錫爲鄭注所構,獄自內起。崔玄亮首率諫官請對,與文宗往復數百言,文宗不省其詐,欲寘申錫于法。玄亮泣曰:「孟軻有言,衆人皆曰煞之,未可也;諸大夫皆曰煞之,未可也;天下皆曰煞之,然後察之,方寘於法。今至聖之代,煞一凡庶,尚須合于典法,况無辜煞一宰相乎?臣爲陛下惜天下法,實不爲申錫也。」文宗爲之感悟,玄亮由創墅重于朝。

又曰:興平縣人上官興因醉格煞人,亡竄,吏執其父下獄。興自首請罪,以出其父。京兆尹杜以其首罪免父有光教義,請减死配流。王彥威曰:「煞人者死,百王共守。若許煞人不死,是教煞人。興雖免父,不合减死。」

《山海經》曰:共工氏之臣曰相柳氏,九首,以食於九山。頭各自食一山之物,言貪暴難饜也。相柳之所抵,厥爲溪澤。抵,觸也。禹煞相柳,其血脉不可以樹穀,乃以爲衆帝之台。

《曹操別傳》曰:始袁忠爲沛相,薄待操,沛國桓劭亦輕之。及在兗州,陳留邊讓頗笑操。操煞讓,族其家。忠、劭俱避難交州。操遠使就太守士燮盡族劭。劭得出首,拜謝于中庭。操謂曰:「跪可解死耶?」遂煞之。

《孟子》曰:孟子謂齊宣王曰:「左右皆曰可煞,勿聽;諸大夫皆曰可煞,勿聽;國人皆曰可煞,然後察之,見可煞焉,然後煞之,故曰國人煞之也。言當貞行大辟之罪。如此而後,可以爲民父母。」

又曰:或問:「勸齊伐燕,有諸?」曰:「未也。今有煞人者,或問之曰:人可煞與?則將應之曰:可。彼如曰:孰可以煞之?則將應之曰:爲士師則可以煞之。今以燕伐燕,何爲勸之哉?」燕有罪,王者當誅之,燕猶齊,故不可。

《搜神記》曰:漢宣帝之世,燕代之間有三男,共取一婦,生四子。及其將分妻子而不可均,反致爭訟。廷尉范延壽斷之曰:「此非人類,當以禽獸處之。禽獸從母不從父也,請戮三男,以兒還母。」帝嗟嘆曰:「何必古?若此則可謂當于理而厭人情也。延壽蓋見人事而知用刑矣。」

《太公金匱》曰:煞一人而千人恐者,煞之;煞二人而萬人動者,煞之;煞三人而君振者,煞之。

三族刑 编辑

《尚書·泰誓》曰:今商王授弗敬上天,降灾下民,沉湎冒色,敢行暴虐,罪人以族,官人以世。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兄弟妻子,言淫濫也。

史記》曰:秦始皇平六國,制天下,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與同罪。

又曰:陳犬希反,韓信欲謀發兵,欲以襲呂後、太子。其舍人得罪于信,告信欲反于呂後,呂後使武士縛信,斬之長樂鍾室。信方斬,嘆曰:「吾悔不用蒯通計,乃爲兒女子所詐。豈非天哉!」遂夷信三族。

《漢書·刑法志》曰:漢興,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先黥劓,斬左右趾,笞煞之,梟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誹謗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彭越、韓信之屬皆授此誅。至高後元年,乃除三族罪、炎茉令。後新垣平謀逆,復行三族之誅。

又《五行志》曰:趙人新垣平以望氣得幸,以土上立渭陽五帝廟,欲出周鼎。夏四月,郊見上帝。歲餘,懼誅,謀爲逆,發覺腰斬,夷三族。

《後漢書》曰:少府耿紀、丞相司直韋晃起兵誅曹操,不克,夷三族。

又曰:建安五年,車騎將軍董承、越騎校尉和輯授密詔誅曹操,事泄。壬午,曹操煞董承,夷三族。

《魏志》曰:建安二年,遣謁者僕射斐茂率關西諸將誅李傕,夷三族。

又曰:太傅司馬宣王奏免大將軍曹爽。又尚書丁謐、鄧顒、何晏、司隸校尉畢軌、荊州刺史李勝、大司農桓範皆與爽通奸,夷三族。

《三十國春秋》曰:魏帝謁陵,曹爽譏羲、訓、彥皆從。高祖命授兵,召公卿于廟堂,奏皇太后廢爽。丁酉,斬爽、羲、訓、彥,夷三族。

雜死刑 编辑

《韓子》曰:齊國好厚葬,布帛盡于衣裘,林木盡于棺椁。桓公患之,以告管仲曰:「布帛盡則尾爲幣,林木盡則尾爲守備,如民之厚葬不休,奈何?」管仲對曰:「凡民之有爲也,非名之,則利之。」于是乃下令曰:「棺過度者戮其尸,罪當喪者。」夫戮尸無名,罪當喪者無利。無名無利,民何故爲之?

《呂氏春秋》曰:趙簡子沉鸞繳于河曰:「吾嘗好聲色矣,而鸞繳致之。吾嘗好宮室台榭矣,而鸞繳來之。今吾好士六年矣,而鸞繳未嘗進一人也,是長吾過而絀吾善也。」

《淮南子》曰:夏桀殷紂生燔人,辜頡者爲炮烙,鑄金柱。鑄金柱,然火其下,以人置上,人火中而對笑也。

《符子》曰:桀觀炮烙于瑤台,謂龍逢曰:「樂乎?」龍逢曰:「樂。」桀曰:「觀刑何無惻怛之心?」龍逢曰:「天下苦之,而君以爲樂。臣,君之股肱,何不悅乎?」桀曰:「聽子諫。諫得,我改之;諫不得,我刑之。」龍逢曰:「臣觀君冠危石也,臣觀君履春冰也。未有冠石而不壓,蹈春冰而不陷。」桀笑曰:「是曰亡則與俱亡,子知我之亡而不自知乎亡。子就炮烙之刑,吾觀子。」龍逢歌趨:「造作勞我以生息,我以炮烙故涉薪,我樂人不知。」赴火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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