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用部十一 太平御覽
卷七百一十.服用部十二
服用部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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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名》曰:几,庋也。所以庋物也。庋音軌。

《書·勾庶》曰:王乃洮水,相被冕服,憑玉几。王疾發大命,臨群臣,必齋戒沐浴。今疾病。故但洮與面,扶相被以冠冕,憑玉几以生命。

《易·渙卦·九二》曰:渙奔其几,悔亡。《象》曰:渙奔其几,得願也。几,承物者。

《詩·行葦》曰:戚戚兄弟,莫遠具爾。或肆之筵,或授之几。

《周禮·春官》曰:司譏熔掌五几,大朝覲、大饗射,凡封國命諸侯,王設左右玉几。祀先王昨席亦如之。諸侯祭祀右雕几。筵國賓於牖前亦如之,左彤几。國賓,老臣也。甸役則右漆几。几喪事素几,吉事變几,凶事仍几。

《禮記》曰:謀於長者,必操几杖以從之。

又曰:獻几杖者拂之。

又曰:大夫七十而致仕,若不得謝,謝,去,君貪其德而留之也。則必賜之以几杖。

又曰:乘車必以几。

又曰:龜策几杖,不入公門。,問家之吉凶。几杖嫌自長老。

又《月令》曰:八月之階滲衰老,授几杖。

又《內則》曰:父母舅姑坐御者舉几斂席。

又曰:始死綴足用燕几。

《左傳語》曰:諸侯之師久於Τ陽,荀偃、士モ請於荀曰:「水潦將降,懼不能歸,請班師。」班,還也。智伯怒,智伯,荀。投之以几,出於其間。出偃正之間也。

又曰:啟疆曰:「聖王務行禮,不求恥人。几設而不倚,爵盈而不飲,禮之至也。

《國語·楚語》曰:左史倚相曰:」倚几有訓誦之戒。」訓誦,上師所誦練,書之於几。

漢書》曰:吳王稱疾不朝,驗問不實。及後使人為秋請,春曰朝,秋曰請,如古諸侯朝聘也。上復責問。吳使使者曰:「察見淵中魚不祥。」張宴曰:喻人君不當見臣下之私也。於是天子賜吳王几杖。

又曰:朱博遷琅琊太守,齊部舒緩養名。博奮髯抵几曰:「觀齊兒欲以為俗耶?」皆斥罷諸病吏。

《續漢書》曰:魏文帝賜楊彪几杖,以彰舊德。

《東觀漢記》曰:黃香為尚書郎,以香父尚在,賜臥几、靈壽杖。

又曰:上初即位,先訪求賢茂,詔曰:「前密令卓茂名冠天下,嘗授天下重賞。今以茂為太傅,封裒德侯,賜几杖。

《魏志》曰:太祖為司空、丞相,媚宋為東曹掾。太祖平聊城,頒所獲物,特以素屏風、素憑几以賜,曰:」君有古人之風,故賜古人之物。」

又曰:呂布遣陳登,因陳布勇而無謀,宜早誅之,太祖悅。始因登求徐州牧,不獲,譏η還,布拔戟斫几,責之。

《晉書》曰:劉毅仲雄以太康六年卒,帝撫几驚曰:「失吾名臣,不得生作三公。」即贈儀同三司。

又曰:魏舒以年老稱疾遜位,詔賜几杖不朝,及錢百萬、床帳簟褥。

又曰:王羲之字逸少,嘗往門生家,見几滑淨,因書之,貞草相半。後其父誤刮去之,門生驚懊累日。

《宋書》曰:沈麟士字雲禎,隱居,以篤學為務,恆憑素几,鼓素琴。

吳均《齊春秋》曰:孔靈產為光祿大夫,覽止足之分,不肯仕。太祖以白麾毛扇素几遺之,曰:「以君有古人風,故賜卿古人之物也。」

《陳書》曰:王沖為太子少傅。武帝以沖前代舊臣,特申長幼之敬。文帝即位,益加尊大。嘗從幸司空徐度宅,宴筵之上,賜之以几。

《後魏書》曰:咸陽王僖謀逆,誅。其宮人為之歌曰:「可憐咸陽王,奈何作事誤?床玉几不能眠,夜踏霜與露。」

《莊子》曰:南郭子綦隱几而坐,仰天而噓嗒焉,似喪其偶。

《孟子》曰:孟子去齊,宿於晝。有欲為王留行者,坐而言。不應,隱几而臥。客不悅曰:「弟子齊宿而後訃涸,夫子臥而不聽,請勿復敢見矣。」晝,齊邑也,齊人欲為君留孟子行,孟子不以倚几而臥也。

《山海經》曰:西王母梯几而戴勝。梯謂憑也。

《漢舊儀》曰:天子用玉几。

《拾遺錄》曰:瀛洲南有金巒之觀,中藏寶几,覆以雲紈之素。

《漢武帝內傳》曰:帝授西王母《五岳貞形經》,盛以黃金之几。

《西京雜記》曰:漢制:天子玉几,冬則加糹弟錦其上,謂之糹弟几。公侯皆以木為几,冬則以細罽為囊憑之,不得加糹弟錦之飾於几案。

《會稽典錄》曰:葛仙公憑白桐几,學數十年,白日登仙。几化為白虎,三腳兩頭,往往人見之。

魏武《上雜物疏》曰:御物三十種,有上車,漆畫重几,大小各一枚。

《語林》曰:任元褒為光祿勛。孫憑翊往詣之,見門吏憑几視之。孫入語任曰:「吏几對客為不禮。」任便推之,吏答云:「得罰體痛,以橫木扶持,非憑几也。」孫曰:「直木橫施,值其兩足。便為憑几,何必孤鵠蟠膝曲木抱腰?」

姚信《士語》曰:馬援憑几而見梁竇,子弟文舉坐榻,而授徐文高拜。

戴勝《竹林七賢論》曰:魏朝封文王,固讓公卿,皆當喻旨。司空鄭沖等馳使從阮籍求其文,立待之。籍時在袁孝尼家宿,扶醉而起書,几板為文,無所治定,乃寫付信。

《鄴中記》曰:石虎御座几悉漆雕,畫皆為五色花。

《南岳記》曰:衡山有石室,內有石床石几。

《異苑》曰:曆陽石秀之,有一人著平巾褶,語秀云:「聞君巧侔班爾,刻几尤妙。太山府君相召。」秀之自陳云:「劉政能造。」首墚而殞,石氏猶存。劉作几有名,遂以致斃。

《幽明錄》曰:海中有金台,水出百丈台,其內有金几,雕文備制,上有百味之食。

李尤《几銘敘》曰:昔黃帝軒轅仁智,恐事之有闕,作几之法。

張華《倚几銘》曰:倚几之設,設而倚作器,此成於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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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文》曰:似綠切。圓案也。

《方言》曰:陳楚宋魏謂案為寫。

《楚漢春秋》曰:項王使武涉說淮陰侯,淮陰侯曰:「臣故事項王,位不過中郎,官不過執戟。及去項歸漢,漢王賜臣玉案食,臣具之,劍,臣背之,內愧於心。」

史記》曰:高祖過趙,趙王張敖自持案進食甚恭,上箕踞罵之。

漢書》曰:萬石君石奮子孫有過失,不誚讓,為便坐,對案不食。

又曰:賈禹奏曰:「見賜杯案,文畫金銀飾,非當所以食臣下也。」

又曰:朱博為人廉儉,自微賤至富貴,不食重味,案上不過三杯酒。

又曰:許后五日一朝皇太后於長樂宮,親奉案上食。

《東觀漢記》曰:更始韓夫人嗜酒。每侍飲,見常侍奉事,輒怒曰:「帝方對我飲,正用此時持事來乎?」起抵破書案。

又曰:魏霸延平元年仕為光祿大夫,妻死,長兄伯為娶妻,送至官舍。霸曰:「年老,兒子備具,何用空養他家老嫗為?」即自入拜其妻,手奉案前肉跪曰:「不敢相屈。」而妻慚求去。

又曰:尹敏字幼季,與班彪相友。每相與談論,輒屏案不食。

又曰:梁鴻常賃舂,每歸,妻為具,舉案齊眉。

又曰:蔡彤素清,在遼東三十年,衣無儲副。賜錢百萬,下至杯案食物,大小重沓。

《南史》曰:江秉之為新安大守,在郡作書案一枚。去官,留以付庫。

《梁書》曰:郭祖深清儉,素木案,食不過一肉。

《漢舊儀》曰:丈二旋案以陳三十六肉、九穀飲食。

《東宮舊事》曰:皇太子犯初拜,有漆金渡足奏案一枚。

魏武《上雜物疏》曰:御物有純銀參鏤帶漆畫案一枚。

《江表傳》曰:曹公平荊州,欲伐吳。張昭等皆勸迎曹公,惟周瑜、魯肅陳距北之計。孫權拔刀斫前奏案曰:「諸將復有言迎北軍,與此同也!」

《西京雜記》曰:武帝為粕寶床、雜寶案於桂宮中。

《漢武故事》曰:武帝時,東郡獻短人,長五寸,上疑是山精,常令在案行。東方朔問曰:「巨靈,汝何以叛?阿母健否?」

《廣陵傳》曰:吳戒字貴齊,姓剛直。同業生陳升為賊,戒見之。升為設食,戒曰:「汝己為賊,奈何為設食?」因舉案投江中,令其趣降。

《神仙傳》曰:吳興人沈羲為仙人所迎,上見老君。玉女以金杯玉案藥賜羲曰:「此神仙丹,不死之藥。」

《鄴中記》曰:石虎以宮人為女官,門下通事以玉案行文書。

《燕丹子》曰:太子常與荊軻同案而食。

《鹽鐵論》曰:文杯畫案,婢妾衣紈履絲,所謂以亂治亂也。

《潛夫論》曰:前羌始叛,器械未備,虜或持銅鏡以蒙輻,或負板案以類盾,誠易戰耳。

《異苑》曰:百丈山上有石房,內有案,置石書二卷。

《夢書》曰:夢見杯案,賓客到也。多客大案,少客小案也。

陸雲《與兄機書》曰:按行曹公器物,有奏案五枚。又作欹枕,以臥視書。

張衡《四愁詩》曰:美人贈我錦繡段,何以報之青玉案。

李尤《書案銘》曰:居則致樂,承顏接賓。承鉞奏記,通達詔刺。尊上答下,道合仁義。

梁簡文帝《書案銘》曰:刻香鏤彩,縴銀卷足。漆花曜紫,畫制舒綠。怪廣知平,人雕非曲。廁質錦帳,承芳綺褥。披古道今,察奸糾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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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文》曰:杖,持也。

《大戴禮》曰:武王踐祚,杖之銘曰:「惡乎失道於嗜欲,相忘於富貴。」

《周禮·秋官上》曰:伊耆氏掌國之大祭祀,共其杖咸,咸讀曰函。老臣雖杖於明,事鬼神尚敬去之。有司以此函藏之,既事,乃換之。軍旅授有爵者杖,吏卒且以杖,尊者將軍杖。共王之齒杖。王者所以賜老者之杖。

《禮記》曰:獻杖者執末。

又《檀弓上》曰:孔子蚤作,作,起。負手曳杖,逍遙於門,歌曰:「太山其頹乎,梁木其壞乎,哲人其萎乎。」子貢聞之曰:「夫子殆將病也。」

又曰:子夏喪其子而喪其明,曾子弔之。子夏曰:「天乎,余之無罪也!」曾子怒曰:「商,汝何無罪也?」吾與汝事夫子於洙泗之間,退而老於西河之上,使西河之民疑汝於夫子,爾罪一也;喪爾親,使民未有聞焉,爾罪二也;喪爾子而喪爾明,爾罪三也。而曰汝何無罪與!」子夏投其杖而拜:「吾過矣。」

又《王制》曰:五十杖於家,七十杖於國,八十杖於朝。

《左傳》曰:邾莊公與夷射姑酒,私出。閽乞肉焉,奪之杖以敲之。

《論語》曰:鄉人飲酒,杖者出,斯出矣。

又曰:子路從而後,遇丈人,以杖荷。子路問曰:「子見夫子乎?」丈人曰:「四體不勤,五穀不分,孰為夫子?」植其杖而耘。

史記》曰:拯喂云:「臣前在大夏時見邛竹杖、蜀布。問曰:『安得此?』大夏國人曰:『賈人往市之身毒,在大夏之東南可數千里。』」

《續漢禮儀》曰:三老五更杖玉杖。

又曰:秋之月按戶比民,年七十者授之以玉杖,八十禮有加賜玉杖,長九尺,端為飾鳩。鳩者,不噎之鳥,欲老人不噎。

華嶠《後漢書》曰:熹平中,袁逢為三公賜玉杖。

《魏志》曰:文帝引漢太尉楊彪,待以客禮,賜之几杖,詔曰:「夫先王制几杖之錫,所以賓禮黃,褒崇元老也。昔孔光、卓茂并以淑德高年,授玆嘉錫。其賜公延年杖及憑几。」

又曰:周宣為郡史,太守楊沛夢人曰:「八月一日,曹公當至,必與君杖,飲以藥酒。」宣占之曰:「夫杖,起弱,藥,治人病。八月一日,黃巾賊必滅。」至時果敗。

《吳書》曰:全綜年高,賜以御杖。

《晉書》曰:魏帝嘗賜莖㧐春服,帝以賜山濤,又以其母年老,并賜藜杖一杖。

又曰:阮宣子出行,常以百錢掛杖頭。每至酒家,輒醉而歸。

《後魏書》曰:甄琛拜侍中,以其衰老,詔賜御府杖,朝直杖以出入。

《莊子》曰:子貢乘大馬軒車,不容巷,往見原憲,杖藜應門。

《山海經》曰:夸父與日競走,渴飲河、渭,不足,北走大澤,未至,道死,棄其杖,化為鄧林。

《廣志》曰:九貞出靈壽杖。

《呂氏春秋》曰:孔子弟子從遠方來者,孔子荷杖而問曰:「子之父不有恙乎?」持杖而揖之,問曰:「子之母不有恙乎?」置杖而問曰:「子之兄弟不有恙乎?」杖步而倚之問:「子之妻子不有恙乎?」故孔子以六尺之杖諭貴賤之等,辯親疏之義。

陸賈《新語》曰:夫居高者,自處不可以不安,履危者,任杖不可以不固。

自處不安則墜,任杖不固則顛,是聖人居高處上,則以仁義為巢,乘危履傾,則以聖賢為杖也。

《新序》曰:昌邑王徵為天子到營陽置積竹刺杖二枚,龔遂諫曰:「積竹刺杖者,驕蹇少年杖也。大王奉大喪,當拄竹杖。」

《風俗通》曰:漢高祖與項籍戰京,索間,遁叢薄中。時有鳩鳴其上,追者不疑,遂得脫。及即位,異此鳥,故作鳩杖,賜老人也。

《拾遺記》曰:老子當周之末,居山與世人絕跡,惟有黃髪老叟五人,手捉青筇之杖,出入室中,與老子談。

又曰:縻竺用陶朱計朮,日益富有,寶庫千間。竺常賑生卹死,家馬廄旁有古冢,夜聞泣聲。尋之,見婦,訴云:「漢末為赤眉所害,剖棺見剝,乞更深埋,并乞敝衣自掩。」竺從其言。後曆一年,復見前婦云:「君財寶可支一世,應遭火厄。今以青廬杖一枚,長九尺,報君衣棺之惠。」竺挾杖而歸。而後鄰家常見竺家有一青氣,如龍蛇之形。又有青衣童子數人來,云:「縻竺家當有火,賴君能卹斂枯骨,天道不孤君德,故來攘卻此災,使君財物不盡。」旬日,火從庫起,燒其珠玉,十分遺一。火盛之時,見青衣童子數十來撲火,又有氣如雲覆火上,即滅。

又曰:劉向於成帝之末校書天祿ト,專精覃思。夜有老人,著黃衣、植藜杖,杖叩ト而進。向ト中獨坐誦書,老人乃吹端火出具以照向,且說開辟以前。向因授《五行》、《鴻范》之文,恐辭說繁廣,向乃裂裳及紳,以記其言。至曙而去,請問姓名,答曰:「我是太一之精。天帝聞卯金之姓有博學者,下而觀焉。」乃出懷中竹牒,有天文地圖之書,余略授子焉,至向子歆從授朮,亦不語人焉。

《漢武內傳》曰:帝先有玉箱杖,是西湖母所獻。帝甚愛之,崩後故以入槨。其年人有於扶風市中買得者,帝時左右侍人識之。告有司,詰問云:「見市中有一人賣之,實不知賣杖主名也。」

《神仙傳》曰:費長房欲求道而顧家。夏壺公乃斷一青竹杖,與長房身等使懸之舍後。家人見,以為縊死,大小驚號,遂殯葬之。長房立其旁,人無見者。後長房歸家,人不信是房。房曰:「往日所葬,竹杖耳。」發冢,視杖猶存。

又曰:壺公遣長房歸,以一竹杖與之騎:「比當至家,以杖投葛陂中。」長房騎杖,忽然如睡,便到家。以杖投葛陂中,顧之,乃青龍也。

又曰:介象令人騎青竹,自吳往蜀。

《劉根別傳》曰:孝武皇帝登少室,見一女子以九節杖仰指曰:「閉左目,開右目。」气且絕,久乃蘇息。武帝使問之:「所行何等?」女子不答。東方朔曰:「婦人食日精者。」

《劉向別傳》曰:有騏ら角杖。

《塔寺記》曰:謝尚夢其父告之曰:「西南有氣至,沖人必死,勿當其鋒。見塔寺可禳,未暇立寺,可杖頭刻作塔形,見有氣來,擬之。」尚如其言,置杖左右。果有黑氣沖尚家,尚以杖指之,氣即回散,闔門獲全。氣所經處,數里,無復孑遺。

《三石偽事》曰:佛澄死,以澄生所服金杖銀缽內置棺中。經後冉閔,開棺視之,不見體骨,惟見杖缽。

《武當山記》曰:山有石室,有板床銅杖,長七尺三分。

《交州記》曰:合浦圍州有石室,其里一石如鼓形,見榴木杖倚著石壁。彩珠人常致祭焉。

魏文《典論》曰:嘗與平虜將軍劉勛、奮威鄧展共食飲宿。聞展善有手臂,曉五兵。余與論劍,酒酣耳熱,方食甘蔗,便以為杖下殿交,三中其臂。

《談藪》曰:後魏河間邢巒字山賓,遷殿中侍御史。嘗有疾,策山桃杖。帝問:「此何杖?」答曰:「巨源杖。」太武諱燾,故言焉。

《法顯記》曰:那端國有佛錫杖,牛頭旃檀,上長丈六七許,以筒盛之,百千人舉不能移。

又曰:祗垣精舍西北四里有榛林,名曰「得眼」。本有五百盲人,佛為說法,盡得眼開。盲人喜,刺杖著地,頭面作禮,杖遂生長成榛。

鄧德明《南康記》曰:南野縣有漢監匠陳憐,其人通靈。夜嘗乘龍還家,其婦懷身。憐母疑與外人通,密看乃知是憐乘龍,至家輒化成青竹杖。憐內致戶前,母不知,因將杖去。須臾,光彩滿堂,俄爾飛失。憐失杖,乃御雙鵠還。

《搜神記》曰:漢文帝微服嘗過魯少千,少千拄金杖出應門。

《列異傳》曰:陳留史均字威明,得病,臨死,謂其母曰:「我得復生。埋我,杖豎我瘞上,若杖拔,出之。」及死,埋杖如其言。七日,往觀,杖果拔,即掘出之,便平復如故。

《神異記》曰:陳敏,孫皓之世為江夏太守,自建業赴職。聞宮亭廟驗,言靈驗。過乞在任安穩,當上銀杖一枚。年限既滿,作杖擬以還廟。撫捶鐵以為,以銀塗之。尋徵為散騎常侍,往宮亭,送杖於廟中。訖即進路,日晚,降神巫宣教曰:「陳敏許我銀杖,今以塗杖見與。便投杖水中,當送以還之。欺蔑之罪,不可容也。」於是取杖看之,剖視,眾見鐵,乃置之湖中,杖浮在水上,其疾如飛,遙到敏舫前,敏舟遂覆也。

魏武帝《與楊彪書》曰:今贈足下銀角桃杖一枚。

崔瑗《杖銘》云:乘危履險,非杖不行。年老力竭,非杖不強。諸蔗雖美,猶不可杖。佞人悅己,亦不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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