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子論
先王酌乎人情之中,以制喪禮,使哀有餘者俯而就之,哀不足者企而及之。哀不足者,非聖人之所甚善也,善之者,善其能勉於禮而已。
延陵季子其長子死,既封,而號者三,遂行。孔子曰:「延陵季子之於禮,其合矣乎。」
夫長子之喪,聖人為之三年之服,蓋以謂父子之親,而長子者為親之後,人情之所至重也。今季子三號遂行,則於先王之禮為不及矣。今論者曰:「當是之時,季子聘於齊,將君之命。」若夫季子之心,則以謂不可以私義而緩君命,有勢不得以兩全者,則當忍哀以徇於尊者之事矣。今將命而聘,既聘而反,遂少緩而盡哭之哀,則於事君之義,豈為不足而害於使事哉?君臣、父子之義,勢足以兩全,而不為之盡禮也,則亦薄於骨肉之親,而不用先王之禮爾。
其言曰:「骨肉歸復於土,命也;若魂氣,則無所不之矣。」夫骨肉之復於土,魂氣之無不之,是人情之所哀者矣。君子無所不言命,至於喪,則有性焉,獨不可以謂命也。昔莊周喪其妻,鼓盆而歌;東門吳喪其子,比於未有。此棄人齊物之道,吾儒之罪人也。觀季子之說,蓋亦周、吳之徒矣。
父子之親,仁義之所由始,而長子者,繼祖考之重,故喪之三年,所以重祖考也。今季子不為之盡禮,則近於棄仁義、薄祖考矣。
孔子曰:「喪事不敢不勉也。」又曰:「臨喪不哀,吾何以觀之哉?」臨人之喪而不哀,孔子猶以為不足觀也,況禮之喪三年者乎?
然則此言宜非取之矣。蓋記其葬深不至於泉,斂以時服,既葬而封,廣輪掩坎,其高可隱。孔子之稱之,蓋稱其葬之合於禮爾。獨稱葬之合於禮,則哀之不足可知也。衛有送葬者,夫子觀之,曰:「善哉,此可以為法矣!」若此,則夫子之所美也。聖人之言,辭隱而義顯,豈徒然哉?學者之所不可不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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