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

工商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7年12月28日(非現行條文)
1948年12月28日
1949年1月17日
公布於民國38年1月17日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 (民國42年)

中華民國 37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18條
中華民國 38 年 1 月 17 日公布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18 條
中華民國 42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前[工商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第1, 8至10, 12, 17條
中華民國 42 年 12 月 28 日公布總統修正公布原「工商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為本條例,並修正第 1、8~10、12、17 條條文,刊總統府公報第 457 號
中華民國 68 年 7 月 24 日 修正全文19條
中華民國 68 年 8 月 6 日公布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19 條 刊總統府公報第 3547 號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11 日 廢止19條
中華民國 91 年 7 月 3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3730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中央標準局隸屬於工商部,掌理全國標準事宜。

第二條

  中央標準局設左列各科室:
  一、第一科。
  二、第二科。
  三、第三科。
  四、第四科。
  五、技術室。

第三條

  第一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國家標準之呈請公布事項。
  二、關於合於標準產品及方法之審定檢查及保護事項。
  三、關於製造標準產品之指導事項。
  四、關於推行辦法之執行事項。

第四條

  第二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國家標準有關法規之草擬事項。
  二、關於各種標準有關資料之收集研究事項。
  三、關於標準化之經濟效率事項。
  四、關於國內及國際標準聯繫事項。
  五、關於國家標準有關出版物之編輯刊行事項。

第五條

  第三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度量衡之推行事項。
  二、關於度量衡標準器副原器之製造檢定檢驗及鑿印事項。
  三、關於各省市度量衡檢定所之監督指導事項。
  四、關於度量衡營業之許可及取締事項。
  五、關於度量衡檢定人員之養成及訓練事項。

第六條

  第四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保管事項。
  二、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三、關於公布局令事項。
  四、關於庶務出納事項。
  五、關於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七條

  技術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標準之研究擬訂修改事項。
  二、關於標準審查意見之彙集研究事項。
  三、關於協助各起草委員會處理有關技術事項。
  四、關於實施標準之指導事項。
  五、關於技術有關方面之聯絡事項。

第八條

  中央標準局呈准工商部設標準審查委員會,並得按類別分設標準起草委員會。

第九條

  中央標準局呈准工商部附設度量衡製造所,製造度量衡器具。

第十條

  中央標準局呈准工商部得附設度量衡檢定人員訓練所,訓練度量衡檢定人員。

第十一條

  中央標準局對於各省市度量衡檢定所,有指揮監督之權。

第十二條

  中央標準局置局長一人,簡任,承工商部部長之命,綜理全局事務並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副局長一人,簡任,襄助局長處理事務。

第十三條

  中央標準局置秘書一人,科長四人,均薦任,技正四人至六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薦任,技士十六人至三十人,其中四人薦任,餘委任,檢定員八人至十五人,其中二人薦任,餘委任,科員十人至十六人,技佐六人至十人,均委任,雇員六人至十人,承長官之命,辦理各科室事項,技術室置主任一人,以簡任技正兼充。

第十四條

  中央標準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統計員一員,會計佐理員二人或三人,均委任,雇員二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務。

第十五條

  中央標準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科員一人,佐理員二人,均委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第十六條

  中央標準局得聘顧問二人,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

第十七條

  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由工商部核定之。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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