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中央标准局组织条例

工商部中央标准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7年12月28日(非现行条文)
1948年12月28日
1949年1月17日
公布于民国38年1月17日
经济部中央标准局组织条例 (民国42年)

中华民国 37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18条
中华民国 38 年 1 月 17 日公布总统制定公布全文 18 条
中华民国 42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前[工商部中央标准局组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第1, 8至10, 12, 17条
中华民国 42 年 12 月 28 日公布总统修正公布原“工商部中央标准局组织条例”为本条例,并修正第 1、8~10、12、17 条条文,刊总统府公报第 457 号
中华民国 68 年 7 月 24 日 修正全文19条
中华民国 68 年 8 月 6 日公布总统修正公布全文 19 条 刊总统府公报第 3547 号
中华民国 91 年 6 月 11 日 废止19条
中华民国 91 年 7 月 3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133730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中央标准局隶属于工商部,掌理全国标准事宜。

第二条

  中央标准局设左列各科室:
  一、第一科。
  二、第二科。
  三、第三科。
  四、第四科。
  五、技术室。

第三条

  第一科职掌如左:
  一、关于国家标准之呈请公布事项。
  二、关于合于标准产品及方法之审定检查及保护事项。
  三、关于制造标准产品之指导事项。
  四、关于推行办法之执行事项。

第四条

  第二科职掌如左:
  一、关于国家标准有关法规之草拟事项。
  二、关于各种标准有关资料之收集研究事项。
  三、关于标准化之经济效率事项。
  四、关于国内及国际标准联系事项。
  五、关于国家标准有关出版物之编辑刊行事项。

第五条

  第三科职掌如左:
  一、关于度量衡之推行事项。
  二、关于度量衡标准器副原器之制造检定检验及凿印事项。
  三、关于各省市度量衡检定所之监督指导事项。
  四、关于度量衡营业之许可及取缔事项。
  五、关于度量衡检定人员之养成及训练事项。

第六条

  第四科职掌如左:
  一、关于文件之收发分配保管事项。
  二、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三、关于公布局令事项。
  四、关于庶务出纳事项。
  五、关于不属于其他各科室事项。

第七条

  技术室职掌如左:
  一、关于标准之研究拟订修改事项。
  二、关于标准审查意见之汇集研究事项。
  三、关于协助各起草委员会处理有关技术事项。
  四、关于实施标准之指导事项。
  五、关于技术有关方面之联络事项。

第八条

  中央标准局呈准工商部设标准审查委员会,并得按类别分设标准起草委员会。

第九条

  中央标准局呈准工商部附设度量衡制造所,制造度量衡器具。

第十条

  中央标准局呈准工商部得附设度量衡检定人员训练所,训练度量衡检定人员。

第十一条

  中央标准局对于各省市度量衡检定所,有指挥监督之权。

第十二条

  中央标准局置局长一人,简任,承工商部部长之命,综理全局事务并监督所属机关及职员,副局长一人,简任,襄助局长处理事务。

第十三条

  中央标准局置秘书一人,科长四人,均荐任,技正四人至六人,其中二人简任,馀荐任,技士十六人至三十人,其中四人荐任,馀委任,检定员八人至十五人,其中二人荐任,馀委任,科员十人至十六人,技佐六人至十人,均委任,雇员六人至十人,承长官之命,办理各科室事项,技术室置主任一人,以简任技正兼充。

第十四条

  中央标准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荐任,统计员一员,会计佐理员二人或三人,均委任,雇员二人,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务。

第十五条

  中央标准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科员一人,佐理员二人,均委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务。

第十六条

  中央标准局得聘顾问二人,专门委员三人至五人。

第十七条

  中央标准局办事细则,由工商部核定之。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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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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