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中央标准局组织条例
工商部中央标准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7年12月28日(非现行条文) 1948年12月28日 1949年1月17日 公布于民国38年1月17日 |
经济部中央标准局组织条例 (民国4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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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中央标准局隶属于工商部,掌理全国标准事宜。
第二条
- 中央标准局设左列各科室:
- 一、第一科。
- 二、第二科。
- 三、第三科。
- 四、第四科。
- 五、技术室。
第三条
- 第一科职掌如左:
- 一、关于国家标准之呈请公布事项。
- 二、关于合于标准产品及方法之审定检查及保护事项。
- 三、关于制造标准产品之指导事项。
- 四、关于推行办法之执行事项。
第四条
- 第二科职掌如左:
- 一、关于国家标准有关法规之草拟事项。
- 二、关于各种标准有关资料之收集研究事项。
- 三、关于标准化之经济效率事项。
- 四、关于国内及国际标准联系事项。
- 五、关于国家标准有关出版物之编辑刊行事项。
第五条
- 第三科职掌如左:
- 一、关于度量衡之推行事项。
- 二、关于度量衡标准器副原器之制造检定检验及凿印事项。
- 三、关于各省市度量衡检定所之监督指导事项。
- 四、关于度量衡营业之许可及取缔事项。
- 五、关于度量衡检定人员之养成及训练事项。
第六条
- 第四科职掌如左:
- 一、关于文件之收发分配保管事项。
- 二、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 三、关于公布局令事项。
- 四、关于庶务出纳事项。
- 五、关于不属于其他各科室事项。
第七条
- 技术室职掌如左:
- 一、关于标准之研究拟订修改事项。
- 二、关于标准审查意见之汇集研究事项。
- 三、关于协助各起草委员会处理有关技术事项。
- 四、关于实施标准之指导事项。
- 五、关于技术有关方面之联络事项。
第八条
- 中央标准局呈准工商部设标准审查委员会,并得按类别分设标准起草委员会。
第九条
- 中央标准局呈准工商部附设度量衡制造所,制造度量衡器具。
第十条
- 中央标准局呈准工商部得附设度量衡检定人员训练所,训练度量衡检定人员。
第十一条
- 中央标准局对于各省市度量衡检定所,有指挥监督之权。
第十二条
- 中央标准局置局长一人,简任,承工商部部长之命,综理全局事务并监督所属机关及职员,副局长一人,简任,襄助局长处理事务。
第十三条
- 中央标准局置秘书一人,科长四人,均荐任,技正四人至六人,其中二人简任,馀荐任,技士十六人至三十人,其中四人荐任,馀委任,检定员八人至十五人,其中二人荐任,馀委任,科员十人至十六人,技佐六人至十人,均委任,雇员六人至十人,承长官之命,办理各科室事项,技术室置主任一人,以简任技正兼充。
第十四条
- 中央标准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荐任,统计员一员,会计佐理员二人或三人,均委任,雇员二人,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务。
第十五条
- 中央标准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科员一人,佐理员二人,均委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务。
第十六条
- 中央标准局得聘顾问二人,专门委员三人至五人。
第十七条
- 中央标准局办事细则,由工商部核定之。
第十八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