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法詔
作者:耶律隆緒 遼朝
本作品收錄於《全遼文/卷01
太平六年

朕以國家有契丹、漢人,故以南北二院分治之,蓋欲去貪枉除煩擾也。若貴賤異法,則怨必生。夫小民犯罪,必不能動有司以達於朝。惟內族外戚,多恃恩行賄,以圖苟免,如是則法廢矣。自今貴戚以事被告,不以事之大小,並令所在官司案問,具申北南院覆問得實以聞。其不案輒申及受請托為奏言者,以本犯人罪罪之。(《遼史》六一《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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