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法诏
作者:耶律隆绪 辽朝
本作品收录于《全辽文/卷01
太平六年

朕以国家有契丹、汉人,故以南北二院分治之,盖欲去贪枉除烦扰也。若贵贱异法,则怨必生。夫小民犯罪,必不能动有司以达于朝。惟内族外戚,多恃恩行贿,以图苟免,如是则法废矣。自今贵戚以事被告,不以事之大小,并令所在官司案问,具申北南院覆问得实以闻。其不案辄申及受请托为奏言者,以本犯人罪罪之。(《辽史》六一《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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