朕以國家有契丹、漢人,故以南北二院分治之,蓋欲去貪枉除煩擾也。若貴賤異法,則怨必生。夫小民犯罪,必不能動有司以達於朝。惟內族外戚,多恃恩行賄,以圖苟免,如是則法廢矣。自今貴戚以事被告,不以事之大小,並令所在官司案問,具申北南院覆問得實以聞。其不案輒申及受請托為奏言者,以本犯人罪罪之。〈(《遼史》六一《刑法志》。)〉
本遼代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