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長陳炯明發佈廣州市政廳成立的佈告

市政改組之佈告
廣東省長公署第7號佈告
廣東省長公署 省長陳炯明
1921年2月16日
原文為豎排。
廣州市為中華民國第一個市政建制。

省長陳佈告廣州市市民知照規定六局接管事宜文

照得行政區域之劃分、應以當地人民戶口之多寡、生活程度之高下、行政事務之繁簡、為標準,因為時勢之要求,即不能墨守舊制,而不為變更。查廣州為吾粵省會所在地、人民戶口之眾、生活程度之高、商務交通之盛、行政事務之繁實為全省之冠。而地域猶分屬南海番禺兩縣,行政之權、未能統一,於一切興革事宜之進行,殊多阻礙。非變更其舊日之區域、統一行政之治權、無以適應時勢之需求、而增進人民之幸福、茲持就省會地方劃為廣州市行政區域、經制定廣州市暫行條例公佈、暨定期實行、並委任孫科為廣州市市長、魏邦平以廣東全省警務處處長兼任廣州市公安局局長、蔡增基為廣州市財政局局長、程天固為廣州市工務局局長、黃桓為廣州市工用局局長、胡宣明為廣州市衛生局局長、許崇清為廣州市教育局局長、均經呈報咨行並分別刊發印信關防各在案、查廣州市內原設之市政公所、省會警察局督學局電話局、均應取銷、所有舊公所廳局經辦事宜、應即移交廣州市市長所轄工務公安教育工用等局接收、又財政廳原管市內及省河一切稅捐、公路處原管市內一切公產及大沙頭事務、應即劃分移交廣州市市長所轄財政工務等局接收,依照條例妥為改組、除分飭遵照外、合行佈告、仰廣州市市民一體知照。

此佈。

二月十六日發

廣東省長陳炯明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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